亚洲第一部公卫师法 立院三读通过

  •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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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郭建伸台北15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共卫生师法,明定公卫师应考资格,除了公卫系所毕业生,医事、公卫相关科系毕业生若修满18个学分也能应考;政府得因突发紧急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定公卫师办理业务。
由于这是立法院首次三读公卫师法,参与法案审议过程的朝野立委上午也邀集公卫学者、学生举行记者会,庆贺台湾通过亚洲第一部公卫师法。
台大公卫学院院长詹长权在记者会强调,「除了感动还是感动」,他进公卫学院42年,当公卫学者32年,人生没有比此时更高兴。詹长权表示,他常形容大疫情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战,人类要进入新常态,而公卫师法的立法就是新常态。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中华民国国民经公共卫生师考试及格,并依法领有公卫师证书者,得充任公共卫师,若非领有公卫师证书,不得使用公卫师名称。
三读条文明定,如果曾被撤销或废止公卫师证书,或因业务有关犯罪行为,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都不得充任公卫师。
三读条文明定,公卫师执业可受聘于医事、健康照护或长照机构、公卫师事务所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机构。
如果公卫师已在规定处所执业2年,得向各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单独或与其他公卫师联合设立公卫师事务所,并由卫福部订定申请许可、收费规定、广告内容限制等办法。
新法明定,公卫师的业务范围以社区、场域为主,业务包含社区场域的环境健康风险方案、疫调防治、民众健康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调查等规画。
新法也明定,公卫师除非兼具医事人员资格,否则执行业务时不得涉及医疗行为,如果有突发紧急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得指定公卫师办理业务,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主管机关得检查公卫师业务或令其报告,而公卫师不得规避拒绝。
新法明定,公卫师执行业务应遵守专业伦理规范,若违反有相关惩戒制度;如果民众非领有公卫师证书却使用公卫师称号,或是公卫师无正当理由洩露业务所知悉的秘密,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如果公卫师不执行政府指定办理的重大公卫事件,则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则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新法明定,公卫师法自公布日实施。(编辑:苏龙麒)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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