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公告《公共卫生师受指定执行公共卫生事件补偿办法》

  •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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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卫生福利部113年3月19日以卫部医字第1131660766号令订定发布

「公共卫生师受指定执行公共卫生事件补偿办法」

一、本件为卫生福利部「公共卫生师受指定执行公共卫生事件补偿办法」(下称本办法)之新定。

二、本办法系依「公共卫生师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而订定(本办法第1条参照)。又按「公共卫生师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共卫生师执行下列业务:一、社区与场域之环境健康风险及方案
之规划、推动或评估。二、社区与场域之疫病调查及防治方案之规划、推动或评估。三、社区与场域之民众健康状态调查及健康促进方案之规划、推动或评估。四、社区与场域之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及品质管理方案之规划、推动或评估。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公共卫生事务。」、第14条第1项规定:「主管机关因突发紧急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得指定公共卫生师办理前条第一
项业务,公共卫生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及同条第2项规定:「公共卫生师办理前项指定业务所生之费用或损失,主管机关应给与相当之补偿;其补偿之申请资格、程序、费用或损失范
围之认定、补偿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三、本办法重点如下,全文请详参考附件:
(一)明定本办法之订定依据。(第1条)
(二)明定主管机关指定公共卫生师执行公共卫生事件,应以书面通知,并规范公共卫生师无法接受指定或执行「公共卫生师法」第13条业务之正当理由及报请废止指定之程序。(第2条)
(三)明定公共卫生师办理指定业务得申请之补偿范围、金额基准、申请程序及应减除或不得重复领取补偿之规定。(第3条至第6条)
(四)明定主管机关应依规定拨付申请人补偿费用。(第7条)
(五)明定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之规定。(第8条)

详细内容置于卫福部(网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讯息」及「法令规章」之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网页「最新动态」项下,如有兴趣可以点击进入查看